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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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绍英,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
被告戎*,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施建华
书记员毛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