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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兴**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6314号
  •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绍英,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

  • 被告戎*,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施建华

  • 书记员毛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