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与被告陈**、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陈*,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福猛
书记员牟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