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姚会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汉族,1941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佳梅
书记员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