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新桂村2组8号。
被告黄**,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五街31号2栋2单元1001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佳梅
书记员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