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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4821号
  •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露,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新桂村2组8号。

  • 被告黄**,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五街31号2栋2单元1001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佳梅

  • 书记员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