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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李**、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被告李**、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的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李**、李**、李**、雷**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诉称:胡**于2011年7月28日、2012年6月2日和2012年8月30日共三笔借到原告现金65000元整用于做生意,后因交通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及房屋、财产由上述四被告继承,所以请求四被告偿还原告债务。请求:1、四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李**、李**、雷**庭审中口头辩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声称答辩人亲属胡**生前分三次借原告65000元,但是四被告从来不知道这个事,直到本次起诉才听说,通过看原告提供的签名,胡**的签字不像是本人所写,这个应当由原告来证明该借条确系胡**本人所写,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前提下,该债权债务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原告的主张应依法不予支持;2、被告李**与胡**没有领结婚证,二人系同居关系,原告的主张要求李**来承担还款义务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要求;3、胡**去世后没有任何遗产,李**作为同居方明确放弃继承权力,李**、李**作为胡**的子女,雷**作为胡**的母亲,三人也都明确表示放弃任何继承权力,因此四被告不应当承担胡**生前的任何债务;4、胡**死亡之后的赔偿金,四被告也没有拿到,且该赔偿费用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应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而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四被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争执焦点为:1、胡**生前是否借原告65000元;2、李**与胡**在借款发生时是否夫妻关系,如果胡**借款属实,四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原告的诉讼是否已超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原告汤**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三张,证明胡**共借原告65000元。被告李**、李**、李**、雷**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之前代理人让被告看过,被告说不像是胡**生前书写的,2011年7月28日的那张条上边写有“之前的条作废”,对于借款10000元的借条没有署明哪一年,应当是2011年7月28日前已作废的条,原告又拿来了,因为上边没有写哪一年,前两张条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了胡**书写的借条,被告否认系胡**所写,是否胡**所写,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原告所举借条予以确认。

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胡**分三笔共借原告汤**65000元,约定利息20‰。胡**于2013年8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李**与胡**1991年3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1991年11月24日生子李**,1996年4月21日生女李佳丽,雷芝莲系胡**母亲,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胡**借原告汤景洲款65000元,有借条为证,胡**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被告主张超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与胡**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依法双方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应按夫妻关系处理。胡**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其死亡后,应当以个人遗产清偿债务,其遗产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四被告归还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其继承遗产范围为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李**、李**、雷芝莲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继承胡**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汤**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

二、驳回原告汤**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李**、李**、李**、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89号
  •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汤**,男,1940年10月9出生。

  • 委托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女,1969年9月9日出生。

  • 被告李**,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

  • 被告李**,女,1996年4月27日出生。

  • 被告雷**,女,1937年4月14日出生。

  •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霍跟上

  • 审判员薛自力

  • 人民陪审员孟凡恒

  • 书记员李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