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诉被告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程**,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锐、陈大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潇
书记员马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