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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诉被告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3民初2719号
  •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锐、陈大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

  •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潇

  • 书记员马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