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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意诉被告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意诉被告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402民初2267号
  •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

  • 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闫**,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叶红梅

  • 书记员郑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