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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卫诉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双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李**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36243元,应收68121.5元由李**负担。其余68121.5元退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郑民四初字第215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申双喜,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鸿标

  • 审判员张永军

  • 审判员陈予

  • 书记员刘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