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卫诉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双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李**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36243元,应收68121.5元由李**负担。其余68121.5元退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双喜,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陈予
书记员刘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