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第三人马**、张**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由河南**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原区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小巧。
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耸,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第三人马**。
第三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冀汇涛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董俊杰
代理书记员袁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