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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张**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第三人马**、张**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由河南**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原区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42号
  •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小巧。

  • 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乔耸,代理区长。

  •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 第三人马**。

  • 第三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冀汇涛

  • 审判员王婧

  • 代理审判员董俊杰

  • 代理书记员袁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