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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专与聂**、聂**、谢**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大专与被告聂**、聂**、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该案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621民初317号
  •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大专,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汴岗镇。

  •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聂婉莹,女,汉族,住扶沟县汴岗镇。

  • 被告聂**,男,汉族,住址同上。

  • 被告谢**,女,汉族,住址同上。

  •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银峰

  • 审判员陈金霞

  • 陪审员任玲玲

  •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