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大专与被告聂**、聂**、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该案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大专,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汴岗镇。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聂婉莹,女,汉族,住扶沟县汴岗镇。
被告聂**,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谢**,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银峰
审判员陈金霞
陪审员任玲玲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