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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退还原告赵*五千零八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3439-1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杨翰峥(实习),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女,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

  • 被告蔡**,男,生于1977年8月8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爽

  • 人民陪审员刘松喜

  • 人民陪审员朱永安

  • 书记员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