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退还原告赵*五千零八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杨翰峥(实习),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女,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
被告蔡**,男,生于1977年8月8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爽
人民陪审员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朱永安
书记员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