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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兆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女张**。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很好,但在以后的相处中,被告在外边与其他女人有染,且不停的变换女人,最近被一女人的丈夫闹到家里,被告不仅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不向原告解释。被告的收入不往家里拿,对孩子不管不顾,原告有病不能生气,被告总是让原告生气。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与其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张**,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育费至张**十八周岁止,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归原告所有,轿车一辆及住房公积金150000元归被告所有。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照片1组,证明被告在外边与其他女人有染;

2、光盘1份,证明买东西那个女人丈夫来家闹事(当庭播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与其他女人有染、被告不顾家等均不属实。买东西的这个女人丈夫去家闹事是个误会,事实是这个女的借用被告的账户帮其买内衣,与其无任何其他关系;原告所说的照片一事,系业务关系一块游玩时拍的,无任何不正当关系;被告的工资卡原告一直拿着,被告在家洗衣、做饭及接送孩子,被告也没有惹原告生气,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足,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22民初666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26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兆静

  • 书记员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