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生于1973年10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
负责人樊**,该行行长。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中牟县刘集镇刘集村。
法定代表人张**,该社主任。
第三人贺**,女,生于1964年11月10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彦伟
审判员杜雪霞
人民陪审员刘松喜
书记员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