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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第三人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2925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生于1973年10月30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

  • 负责人樊**,该行行长。

  •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刘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中牟县刘集镇刘集村。

  • 法定代表人张**,该社主任。

  • 第三人贺**,女,生于1964年11月10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彦伟

  • 审判员杜雪霞

  • 人民陪审员刘松喜

  • 书记员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