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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问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706民初588号
  •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158-10号。

  •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曹迪、顾东杰,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陈巷村。

  •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善业

  • 书记员武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