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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晨**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1月5日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晨**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晨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泗商初字第00990号
  •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花园东大门内北侧。

  •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朱耀勇,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静芳

  • 人民陪审员胡继龙

  • 人民陪审员程道湘

  •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