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1月5日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晨**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晨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花园东大门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耀勇,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静芳
人民陪审员胡继龙
人民陪审员程道湘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