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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高**、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高**、王**、第三人兴化市**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674号
  •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 被告高**。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明华、李忠,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 第三人兴化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边城沿河路。

  •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加防

  • 人民陪审员成粉才

  • 人民陪审员戴丽

  • 见习书记员胡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