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高**、王**、第三人兴化市**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明华、李忠,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第三人兴化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边城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加防
人民陪审员成粉才
人民陪审员戴丽
见习书记员胡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