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1月5日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未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晨**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宿迁晨**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家园东大门内侧。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静芳
人民陪审员胡继龙
人民陪审员程道湘
书记员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