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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靖民初字第1235号
  •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

  • 负责人陈*,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卫琴

  • 书记员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