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
负责人陈*,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卫琴
书记员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