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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湖南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1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1楼,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长沙**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12民初293号
  • 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阳传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湖南湘**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1楼。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利平

  • 书记员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