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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校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成金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郑**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冰诉称,被告庞*红系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包工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自2015年7月起向原告购买钢材;购买钢材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工地后15日内付款,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承包的工地供送钢材,但被告并未依照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结算,截至2015年8月30日止,被告欠付原告钢材货款14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被告仅断断续续支付原告货款102万元,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1.5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庞*红立即支付原告钢材货款41.5万元,二、被告字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前部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截至2015年8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钢材货款143.5万元。

证据2原告中**行账户流水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2日通过其账号634058224235向原告转账2万元,2015年11月3日通过同一账户向原告转账6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庞**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合议庭对证据进行审查,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证据1,系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系中**行打印的账号流水单,合法、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因承建工程建设施工的需要,自2015年7月起向原告购买钢材;购买钢材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工地后15日内付款,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承包的岭南**业中心的项目工地供送钢材,但被告并未依照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结算,截至2015年8月30日止,被告欠付原告钢材货款143.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02万元,下欠钢材货款41.5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按时支付货款,但被告却拖欠至今,对于本案纠纷的产生,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钢材款41.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有约定,且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庞*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冰钢材款41.5万元,利息52843.33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8月31日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合计467843.33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1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5元,由被告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郑*冰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423民初90号
  •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

  • 委托代理人罗江湘,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庞**,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校根

  • 人民陪审员黄文广

  • 人民陪审员成金林

  • 书记员傅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