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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谈丽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因其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谈丽*自愿达成了由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谈丽*补偿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的和解协议,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行终46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确认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雷建宁,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 法定代表人郭力克,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白银娟,该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干部。

  • 委托代理人韩伟宁,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第三人谈丽*,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徐家寨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笑曦

  • 审判员张洁琼

  • 审判员马芙蓉

  • 书记员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