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中桥街16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59843-0。
法定代表人:廖**,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英,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沐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正方,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巨
代理审判员章祈伦
人民陪审员邹代华
书记员王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