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劳人仲案(2015)36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杨**申请执行峨眉**沟煤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56084.3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74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沟煤矿在峨**安监局缴纳的煤矿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予以扣留,但该款现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劳人仲案(2015)3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沟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负责人:范**,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跃彬
审判员吴玥
代理审判员刘利文
书记员王笑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