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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峨眉**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劳人仲案(2015)36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杨**申请执行峨眉**沟煤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56084.3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74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沟煤矿在峨**安监局缴纳的煤矿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予以扣留,但该款现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劳人仲案(2015)3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181执199号
  •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峨眉**沟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 负责人: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童跃彬

  • 审判员吴玥

  • 代理审判员刘利文

  • 书记员王笑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