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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责任公司其他民事一案的复议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自贡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贡井公司)因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雨执字第486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贡井公司认为,其未收到雨**院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其经营困难,主观上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且其与申请执行人互负债务,法院对其罚款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中材**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与自贡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贡**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宁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2)雨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二、贡**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材公司580267.5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判决偿付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贡井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4月,中材公司向雨**院申请执行,雨**院立案受理。

2013年5月16日,雨**院以挂号信形式向贡井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雨**院查询,上述邮件于2013年5月20日妥投。贡井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3)宁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雨**院报告财产。

经雨**院查询,贡**司在中国农**支行账号为22-101301040007072的账户在2013年5月24日分别进账50万元、30万元,2013年5月28日进账161917元,2013年5月29日分别进账110075元、65768.96元,2013年5月31日进账50万元。

2013年12月18日,雨**院作出(2013)雨执字第486号罚款决定书,以被执行人贡井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恶意转移银行存款为由,对贡井公司罚款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贡**司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也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存在过错,雨**院对其罚款并无不当,但雨**院对贡**司罚款的数额偏高。综合贡**司的过错程度、违法情节等因素,本院酌情将对贡**司的罚款数额变更为3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执字第486号对贡**司罚款40万元的决定。

二、对贡井公司罚款30万元,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执制复字第3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复议人自贡市**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聂波,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