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魏**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66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8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代理人常凤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王粤(与王汉春系父子关系),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5-2-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