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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天津**有限公司、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2202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蔡**。

  • 委托代理人王根余,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徐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柳强,该公司后勤主管。

  • 被告郑**。

  • 委托代理人王振荣,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彬

  • 书记员张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