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蔡**。
委托代理人王根余,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强,该公司后勤主管。
被告郑**。
委托代理人王振荣,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彬
书记员张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