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覃**、覃**、覃**、韦*更诉被告李**、陆**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以证据不足,要求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韦*更、覃**、覃**、覃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覃**、覃**、覃**、韦*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农民。
原告韦*更,农民。
原告覃**。
原告覃*乙。
原告覃某丙。
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法定代理人韦美更,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芝源,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个体医生。
委托代理人罗锋,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北路(建材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朱万欢,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世玮
代理审判员梁秀年
人民陪审员杨琼华
书记员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