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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韦*更等与李**、陆**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覃**、覃**、覃**、韦*更诉被告李**、陆**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以证据不足,要求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韦*更、覃**、覃**、覃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覃**、覃**、覃**、韦*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921民初294号
  •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农民。

  • 原告韦*更,农民。

  • 原告覃**。

  • 原告覃*乙。

  • 原告覃某丙。

  • 原告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法定代理人韦美更,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芝源,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个体医生。

  • 委托代理人罗锋,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陆**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泉北路(建材市场对面)

  • 法定代表人王**。

  • 委托代理人朱万欢,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韦世玮

  • 代理审判员梁秀年

  • 人民陪审员杨琼华

  • 书记员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