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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122民初365号
  •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

  • 委托代理人韦衍桥,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覃*,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武

  • 鸣县罗波镇人,住该镇暮定村兰覃屯28号。

  • 委托代理人褚武兵,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海波

  • 书记员姚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