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作银行诉被告黄**、黄**、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作银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由原告广**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被告黄儒群,男,壮族。
被告黄**,女,壮族。
被告黄**,男,壮族。
被告黄**,男,壮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靖钧
书记员韦宣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