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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作银行与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作银行诉被告黄**、黄**、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作银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由原告广**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023民初363号
  •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作银行。

  •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丽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陆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 被告黄儒群,男,壮族。

  • 被告黄**,女,壮族。

  • 被告黄**,男,壮族。

  • 被告黄**,男,壮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靖钧

  • 书记员韦宣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