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库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审原告王**,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江**州市人,现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代理人章闵,新疆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孙**,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无业,现住址不详。
审判人员
院长艾合买提·居马
书记员张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