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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库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2801民监1号
  •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审原告王**,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江**州市人,现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委托代理人章闵,新疆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审被告孙**,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刘**,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无业,现住址不详。

审判人员

  • 院长艾合买提·居马

  • 书记员张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