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额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退休干部,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85年7月31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被告马**,女,回族,1984年5月1日出生,新疆和硕县人,个体,现住和硕县。
被告陈**,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福江
书记员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