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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额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2801民初1247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退休干部,现住库尔勒市。

  • 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汉族,1985年7月31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 被告马**,女,回族,1984年5月1日出生,新疆和硕县人,个体,现住和硕县。

  • 被告陈**,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福江

  • 书记员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