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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岳*、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被告岳*、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原起诉标的306000元,收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给原告退费586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给原告退还58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一初字第2307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岳*。

  • 被告: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齐泽祯

  • 人民陪审员谢亚冰

  • 人民陪审员孜亚克孜

  • 书记员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