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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童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与被告童*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童*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国全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不能归还本息,被告要承担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原告同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到期没有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7500元(2013年7月21日至2016年2月21日),3、要求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童*锁辩称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未收到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00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利息不予认可;3、按照原告提交的借款时间显示原告的诉求已过法律时效;4、因此案件为民间借贷案,被告要求原告本人出庭以方便查清借款事实,原告未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原告蒲**与被告童*锁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蒲**向童*锁出借25万元,以童*锁所签借款收条为凭;二、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7月21日止;三、借款期限届满,童*锁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又未与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全清偿前,除偿还全部借款外,还应当承担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的未清偿部分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执行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原、被告在签订协议的当日对该借款协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被告童*锁在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根据出借方蒲**与我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我于2013年8月14日收到了向蒲**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另查明:本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时支出律师费16000元,后撤诉。2016年1月29日因本案再次诉讼时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公证书、收据、代理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童*锁借原告250000元,有借款协议、公证书、收据相互印证,被告童*锁应当予以偿还;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217500元是按月利率千分之三计算的,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原、被告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及原告现按月利率3%计算29个月主张利息均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酌情按照250000元×24%/年÷12个月×29个月(2013年7月21日至2016年2月21日)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被告违约应承担律师代理费。原告庭审中就其该项主张提供两张收款收据,可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律师费20000元,根据《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计算,其主张符合相关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曾就本案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提出原告的诉求已过法律时效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童**偿还原告蒲**借款250000元;

二、被告童**支付原告蒲**借款利息145000元(250000元×24%/年÷12个月×29个月);

三、被告童**支付原告蒲国全律师代理费20000元。

本案争议标的487500元,核定给付金额415000元,占争议标的的85%,案件受理费86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06.25元,由被告负担85%即3660.31元,原告负担15%即645.94元,退还原告4306.25元。

以上款项共计418660.31元,被告童锁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0104民初第808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蒲国全。

  • 委托代理人:李乔炯,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童锁锁。

  • 委托代理人:张源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康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帕丽丹

  • 书记员潘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