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鲁*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张某某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鲁*,男,汉族,1968年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杨启华,系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大刘村小刘**组54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守元
书记员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