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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鲁*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张某某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2327民初604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鲁*,男,汉族,1968年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

  • 委托代理人:杨启华,系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大刘村小刘**组54号。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 委托代理人:张军,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守元

  • 书记员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