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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与被告昭苏县广播电视局、昭苏县“村村通”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马太**与被告昭苏县广播电视局、昭苏县“村村通”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衣马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昭民初字第1228号
  •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

  • 委托代理人:叶荔,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彩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昭苏县广播电视局。

  • 法定代表人:董**,系局长。

  • 委托代理人:特尔巴特·阿肯木,该局办公室主任。

  • 委托代理人:郭昱,新疆天鹅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昭苏县“村村通”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桑*,该中心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志梅

  • 代理审判员达曼古丽

  • 代理审判员肖艳敏

  • 书记员王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