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马太**与被告昭苏县广播电视局、昭苏县“村村通”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衣马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衣马太衣·吾拉孜阿力。
委托代理人:叶荔,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彩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董**,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尔巴特·阿肯木,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昱,新疆天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村村通”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桑*,该中心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志梅
代理审判员达曼古丽
代理审判员肖艳敏
书记员王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