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和芳,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君红
书记员王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