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生于1963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道办事处东关村28组16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5290558。
委托代理人:张元卓、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32341-5。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南阳路西DE幢1单元23层2308号。
法定代表人:姜一*,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汉生,男,生于1982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小杨营乡文昌村小店20号。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411381198209037452。特别受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王建阳
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书记员陆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