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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镇民初字第1704号
  •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生于1963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道办事处东关村28组16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5290558。

  • 委托代理人:张元卓、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 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32341-5。

  •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南阳路西DE幢1单元23层2308号。

  • 法定代表人:姜一*,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宋汉生,男,生于1982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小杨营乡文昌村小店20号。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411381198209037452。特别受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军

  • 审判员王建阳

  • 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 书记员陆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