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21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于湾村杨家门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703214914。
被告陈**,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6月6日。
委托代理人梁书旦。
审判人员
审判员翟江涛
书记员孟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