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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83民初1480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20日。

  • 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21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于湾村杨家门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703214914。

  • 被告陈**,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6月6日。

  • 委托代理人梁书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翟江涛

  • 书记员孟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