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方城**搬运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方城**搬运站于2014年5月12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2003年12月17日签订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梁**支付2011年至2012年度拖欠的租赁费6000元,2013年、2014年租赁费按标准支付到腾房为止。3、判令梁**腾出所租赁方城**搬运站的房屋。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方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及委托代理人张**,方城**搬运站的负责人毛**及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
负责人:毛建营,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陈德林
审判员姜付强
书记员钱薪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