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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徐**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83行赔初7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其他
  • 案件类型 赔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中段。

  • 法定代表人郭**,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占朝,该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尚超峰

  • 审判员冯俊敏

  • 人民陪审员徐忠伟

  • 书记员孟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