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徐**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朝,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尚超峰
审判员冯俊敏
人民陪审员徐忠伟
书记员孟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