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市方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方城公司)、河南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与被上诉人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方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移动方城公司、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中国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有限公司南阳市方城分公司。
企业负责人陶*,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保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莹,女。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陈立丽
审判员刘涛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