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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市方城分公司、河南悉**限公司与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市方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方城公司)、河南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与被上诉人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方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移动方城公司、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中国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0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有限公司南阳市方城分公司。

  • 企业负责人陶*,任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任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杭保华,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莹,女。

  •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洪海

  • 审判员陈立丽

  • 审判员刘涛

  •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