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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亚*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保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3671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武红霞。

  •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周继伟,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怡

  • 审判员马常有

  • 审判员闫天文

  • 书记员刘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