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保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红霞。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继伟,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闫天文
书记员刘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