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邓**,又名邓柏灵,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又名张**,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仝争争
书记员蔡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