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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范*、济源**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范*、职业技术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443.78元。济**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李*、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赵**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96民终411号
  • 法院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建设,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

  • 委托代理人李强。

  • 原审被告济源**学校,住所地:济源市。

  • 法定代表人郭**,校长。

  • 委托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孟领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聂东平

  • 代理审判员陈莎莎

  • 代理审判员吕海波

  • 书记员李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