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范*、职业技术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443.78元。济**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李*、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赵**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设,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
原审被告济源**学校,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郭**,校长。
委托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领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聂东平
代理审判员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吕海波
书记员李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