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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强与汪文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之强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万元,此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黄之强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浙0282民初3413号
  •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之强。

  • 委托代理人: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汪**。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学海

  • 代书记员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