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YangCha(查扬)不服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0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鉴于中华**司法部决定撤销(2015)第0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YangCha(查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YangCha(查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YangCha(中文姓名查扬),男,1964年1月1日出生。
被告中华**司法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泽**公司(英文名StarayCapitalLimited),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欧尼尔马克丁律师大厦2层3174号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Mar**(中文姓名陈*),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陈金涛代理审判员伍爱军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