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不服被告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叶**,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华**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委托代理人穆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考试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勇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陈金涛
书记员吴倩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