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不服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47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邹**,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中华**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委托代理人穆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考试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书记员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