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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不服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47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3行初1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邹**,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

  • 被告中华**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 委托代理人穆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考试司干部。

  •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 书记员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