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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行政批复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因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立项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孙**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母亲系北京市西城区北顺城街26号房屋的承租人,孙**全家一直在此居住,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市发改委作出京发改(2007)1679号《关于西城区桃园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程序违法,剥夺了孙**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诉批复违反法律规定,拆迁工作按照市危改批复拆迁方案实施无法律依据。因此,孙**请求撤销被诉批复。

2015年6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63号行政裁定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原告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孙**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是被诉批复的相对人,其与被诉批复亦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孙**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孙**的起诉。

孙**不服一审裁定,以其在拆迁范围内的北京市西城区北顺城街26号房屋长期居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院内建有自建房用于居住,被诉批复侵害其合法权益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并非被诉批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亦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其与被诉批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孙**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行终字第1504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法定代表人卢*,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皓。

  •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杨波代理审判员王元

  • 书记员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