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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华**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的程序违法。(二)双方没有自愿换房的合同证据,也没有中间换房人的联系即构成双方自愿换房,更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的换房签名,二审法院对指鹿为马的行为予以认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三)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即王**既然是拆迁户,为何作为国家部级单位没有与其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部级单位,堂而皇之把王**在自己居住的私人居住房中骗出,使自己的私人财产在被申请人所谓正式的拆迁安置中被洗劫一空,反而因拆迁安置数次诉讼,经济上一贫如洗的王**无意与被申请人作对,只求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行公平、公正的再审,给王**以生存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根据司法**公室于1995年3月20日出具的通知函可见,因建办公楼,**法部将王**安置于10号院内房屋,该房屋原有住户赵**由**法部另行安置于502号房;该通知函的内容与《换房协议书》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虽然王**对于《换房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换房协议书》系伪造一节,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关于王**称**法部为其安置的仅为临时周转用房一节,与查明的案情不符,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基于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要求**法部为其重新进行安置的请求正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民申971号
  •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贵月(王新民之夫),1946年7月5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建玲

  •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 书记员周润